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3973号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路伟,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41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鲁抗天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89262787B,住所地太白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住所地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9737099J,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鲁抗天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鲁抗天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87695.87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