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保190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业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1503279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宋*国,男,1973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市。
被执行人:王*地,男,1974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建筑有限公司、宋*国、王*地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9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山***建筑有限公司、宋*国、王*地名下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已保全完毕,应依法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2023)鲁0891执保190号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