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3722号
原告:范计红,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英萃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4186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市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晨阳庄园6号楼1**11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FDNL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计红诉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计红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计红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计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范计红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