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626号
申请人: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工业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8194099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镇陵北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WEA8A8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英萃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4186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500000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阜轩辕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