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9617号
原告山东省丰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楼东路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222989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丰元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丰元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丰元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丰元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山东省丰元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