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9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置城国际A座1729-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金蓝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萱路158号9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交纳。(2018)鲁08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91执509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