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674号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
被申请人:济宁西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竹溪雅居文竹园B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宁市德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史三民。
被申请人:吴建民,男,197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陈广慧,女,1973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石光磊,男,1969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馨***工程有限公司、济宁西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德鑫服饰有限公司、吴建民、陈广慧、石光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馨***工程有限公司、济宁西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德鑫服饰有限公司、吴建民、陈广慧、石光磊、***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5495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馨***工程有限公司、济宁西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德鑫服饰有限公司、吴建民、陈广慧、石光磊、***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立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