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执23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鸿广路南(沃尔华集团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鸿广路南(沃尔华集团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第六火炬工业园(崇文大道2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熊晶,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6)第80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根据案情需要,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财产线索在任城区人民法院境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