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31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57-15。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鸿广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鸿广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第六火炬工业园(崇文大道21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己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银行存款: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379.85元,并线上进行冻结,不具备扣划条件。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2、车辆: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鲁H×××××号车辆、被执行人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鲁H×××××号的车辆,被执行人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鲁H×××××号鲁H×××××的车辆该车,已在公安车辆管理所查封,车辆下落不明,不具备处置条件。
4、工商登记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互联网银行、无证券信息,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6、不动产: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进行了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7100312.00元,实执到位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