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5495号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43号,营业执照:370800228012723,组织机构代码:7456865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西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竹溪雅居文竹园B01号房,营业执照:370800228010090,组织机构代码:7381611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德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103号,营业执照:370800400001549,组织机构代码:75177305-5。
法定代表人:史三民,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宁西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德鑫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宁西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德鑫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以其自有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曲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