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81执3148号
申请执行人:马迎春,男,1952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马灿亮。
被执行人: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石光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济宁市馨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