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2045号
原告:滕州市国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北界河村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唐昌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宁高新区东外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坤。
原告滕州市国宁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国宁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国宁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滕州市国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