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883行审95号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邹城市金山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
法定代表人董坤,经理。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邹城市资源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邹自资规罚字〔2019〕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邹城市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太平镇白衣堂村、***集体土地进行厂区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太平镇白衣堂村、***集体土地73646平方米,合110.47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地类:建设用地面积为49242平方米,林地面积为22689平方米,水浇地面积为1715平方米)进行厂区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2019年7月31日,邹城市资源规划局制发邹自资规罚告字〔2019〕1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邹自资规罚听告字〔2019〕1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8月6日,邹城市资源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6〕3号)的规定,作出邹自资规罚字〔2019〕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林地每平方米20元,水浇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35285元(壹佰贰拾叁万伍仟贰佰捌拾伍元整)。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1235285元。2020年2月7日,邹城市资源规划局向被执行人送达邹自资规罚催字〔2019〕206号《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义务。2020年4月8日,邹城市资源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该案享有法定职权,其作出的邹自资规罚字〔2019〕1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邹自资规罚字〔2019〕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由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实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