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发出传票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当前和一年内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新华

审判员  李峰祖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甄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