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方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27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方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庆宝,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方与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