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大同园林绿化工程处

***与曲阜市大同园林绿化工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881民初4529号
原告:李长生,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阜市大同园林绿化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左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辉、孙腾,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生诉被告曲阜市大同园林绿化工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曲阜市大同园林绿化工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9月29日20时40分许,司机***驾驶被告的无牌洒水车,在三孔乐园内与原告所有停在路边的鲁H×××××轿车发生事故,致原告的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沙洪金驾车驶离现场,原告报案,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原告的车辆维修花费19378元,双方协商未果。要求:1、被告曲阜市大同园林绿化工程处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93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被告愿意承担原告车辆的合理合法损失,但原告车辆停放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9日20时40分,被告的驾驶员***驾驶被告的无牌洒水车收工回三孔乐园内停车,在曲阜三孔乐园内由西向东行驶,与停驶的原告的鲁H×××××轿车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沙洪金驾车驶离现场。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成因无法判断。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到济宁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19378元。被告对维修详单第二、三项单价、数量与后面小计金额不符提出质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9378元。
另查明,维修单位工作人员对维修详单中第二、三项解释,小计金额中含漆料价,并非全部是工时费
本院认为,被告的驾驶员驾驶被告的车辆,在收工时碰撞了原告的车辆,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事实清楚,双方无异议。发生碰撞时原告的车辆处于停驶状态,原告的车辆停车位置是否妥当不是发生碰撞的原因,事故发生原因是被告的驾驶员观察判断不足,被告的驾驶员应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原告系鲁H×××××轿车所有人,有权主张该车损失赔偿。被告的驾驶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被告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详单第二、三项计价的质疑,并主张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评估,原告直接修复车辆的维修费不应当作为损失依据。由于维修单位工作对维修计价做出了解释,原告的车辆在受损后到授权服务中心维修,维修费用即当时的市场价格,维修费19378元应当认定为该车的损失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阜市大同园林绿化工程处赔偿原告*长生车辆损失193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84.46元减半收取142.2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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