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视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2-(2022)鲁0191民初1939号
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红玲。
被告: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502-A。
法定代表人:苏加兴。
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5月18日,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