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浩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财保919号
申请人:泰安市浩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北段(时代明珠商务大厦9层A7)。
法定代表人:马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雄,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502-A。
法定代表人:苏加兴。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03号(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杜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宫晓华。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申请人泰安市浩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浩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21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浩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丽君
法官助理  吴振锋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