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浩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1109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浩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北段。
被保全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被保全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住泰安市东岳大街**div>
被保全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住济南市站前路**v>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浩源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