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110号
原告:山东英维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数码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5442296E。
法定代表人:王真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九霖,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奥盛大厦**楼502-A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53235。
法定代表人:苏加兴,董事长。
原告山东英维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英维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英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英维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英维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