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163号之一
原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金阳商贸城1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MPHAK2U。
法定代表人: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华,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5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53235。
法定代表人:苏加兴。
原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计2087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