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780号
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5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53235。
法定代表人:苏加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坝会展中心(07028公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0287649。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
审 判 长  刘洪军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冯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