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81执保1780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坝会展中心(07028公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02876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5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532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鲁0781民初52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宗。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鲁0781民初5218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德支行23********7,0账户存款325282.6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