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2民初153号
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502-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53235。
法定代表人:舒疆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昂,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经济开发区仟山公园对面。
组织机构代码:69314731-1。
法定代表人:时念洋,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为此,2018年1月10日,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JINJ50Z0118Q000014J)。同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金额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