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22执45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17721078M,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17号105。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委托代理人:张石广,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艳芳,女,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宏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8355F,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12号巷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宏宝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2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2020年5月份开始,每月30日之前被告最少向原告支付10万元,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1370000元;2.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履行方案支付欠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违约金1000000元,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尚欠款项;3、案件受理费12756元由被告负担。因梅州宏宝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梅州宏宝实业有限公司仍欠巨额税款以及建筑工程款,其名下资产将由另案继续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422执4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坤伟
审判员 杨小三
审判员 陈畅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邝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