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508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嫦,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17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1772107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1.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261.32元,共790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