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783民初1781号 原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17号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龙德北路19号3幢首层137铺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保养费合共147561.99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4828.73元,详见利息计算表;从2022年12月1日起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7日为1431.35元。合计6260.08元);2、判令被告德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换件费合计6410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483.54元,详见利息计算表;从2022年12月1日起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7日为64.74元;合计548.28元);3、判令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德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合计160780.35元。 事实与理由:一、被告德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和2021年5月先后与原告签订编号为KP20005和KP21007的《电(扶)梯保养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德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4、5、6、7栋共8台电梯,保养期从2020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每台电梯月保养费350元,8台电梯每年保养费、保险费合计34464元,被告德运公司须依约分期(每三个月一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二、被告德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KP22006的《电(扶)梯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德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4-11栋共16台电梯,其中4-7栋的保养期从2022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8-11栋的保养期从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每台电梯月保养费350元,16台电梯6个月的保养费和保险费合计33600元,被告德运公司须依约分期(每三个月一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三、被告德运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8日和2022年7月19日先后与原告签订编号为KP21010和KP22017的《电(扶)梯保养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德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1、2、3栋共6台电梯,保养期分别从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以及从2022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每台电梯月保养费350元,6台电梯的保养费和保险费合计38448元,被告德运公司须依约分期(每三个月一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四、被告德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KP22018的《电(扶)梯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德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12栋共2台电梯,保养期从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每台电梯月保养费350元,合同期内的保养费和保险费合计4200元,被告德运公司须依约分期(每三个月一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五、被告德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KP22020的《电(扶)梯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德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花园××台电梯,保养期从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每台电梯月保养费350元,合同期内的保养费和保险费合计2100元,被告德运公司须依约分期(每三个月一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六、被告德运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KP22019的《电(扶)梯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德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13、15栋共4台电梯,保养期从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每台电梯月保养费350元,4台电梯的保养费和保险费合计8400元,被告德运公司须依约分期(每三个月一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七、被告德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KP22021的《电(扶)梯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德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14栋共2台电梯,保养期从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每台电梯月保养费350元,2台电梯的保养费和保险费合计4200元,被告德运公司须依约分期(每三个月一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履行电梯保养责任,购买了电梯责任安全保险,但被告德运公司一直拖延支付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鉴于被告德运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故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向被告德运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被告德运公司从2022年11月30日起解除与被告德运公司签订的KP22006、KP22017、KP22018、KP22019、KP22020和KP22021共6份合同,并要求被告德运公司在2022年11月30日前结清所有欠款。但截至原告起诉日止,被告德运公司还拖欠原告电梯保养费147561.99元和换件工程费6410元,合计153971.99元未支付。经多方追讨无果,原告为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唯诉诸法院处理。被告***、***、***是被告德运公司的股东,但被告***、***、***并没有就被告德运公司的注册资金足额出资,鉴于被告德运公司长时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被告***、***、***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德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德运公司原名称为“开平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22年4月18日更名为“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德运公司、***辩称,恒达公司请求答辩人在注册资金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承担本纠纷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斯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答辩人作为德运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恒达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前提下,即在诉讼程序中向答辩人主张在注册资金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德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便经法院认定本案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答辩人亦仅在未出资范围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而非恒达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 综上,恒达公司请求答辩人在注册资金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承担本纠纷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证据规则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德运公司系由开平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企业变更登记成立。 2020年5月,开平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恒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KP20005《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4、5、6、7栋共8台电梯;保养时间从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每台每月保养单价350元、电梯安全责任险每台每年108元,合计34464元;甲方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保养费。2021年5月,双方签订编号KP21007《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上述保养电梯地点的保养时间从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2022年5月6日,被告德运公司(甲方)与原告恒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KP22006《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4-11栋共16台电梯;保养时间从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每台每月保养单价350元(含保险费),合计33600元;甲方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保养费。 2021年6月8日,开平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恒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KP21010《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1、2、3栋共6台电梯;保养时间从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每台每月保养单价350元、电梯安全责任险每台每年108元,合计25848元;甲方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保养费。2022年7月19日,被告德运公司(甲方)与原告恒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KP22017《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上述保养电梯地点的保养时间从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 2022年7月27日,被告德运公司(甲方)与原告恒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KP22018《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12栋共2台电梯;保养时间从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每台每月保养单价350元(含保险费),合计4200元;甲方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保养费。 2022年8月19日,被告德运公司(甲方)与原告恒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KP22020《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花园××台电梯;保养时间从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每台每月保养单价350元(含保险费),合计2100元;甲方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保养费。 2022年8月27日,被告德运公司(甲方)与原告恒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KP22019《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13、15栋共4台电梯;保养时间从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每台每月保养单价350元(含保险费),合计8400元;甲方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保养费。 2022年9月25日,被告德运公司(甲方)与原告恒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KP22021《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保养位于开平市××镇××路××号××山庄14栋共2台电梯;保养时间从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每台每月保养单价350元(含保险费),合计4200元;甲方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保养费。 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恒达公司均依约履行电梯保养及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但被告德运公司未依约付款。2022年10月29日,原告恒达公司向被告德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从2022年11月30日起解除编号KP22006、KP22017、KP22018、KP22019、KP22020和KP22021共6份合同,并要求在2022年11月30日前结清所有欠款。现原告恒达公司认为,被告德运公司拖欠电梯保养费147561.99元和换件工程费6410元,合计153971.99元经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 另查,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将法定代表人秦自来变更为***。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恒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3)粤0783民初17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德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被告德运公司是否应支付电梯保养费147561.99元和电梯换件费6410元给原告恒达公司。涉案《电(扶)梯保养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规定,原告恒达公司已依约履行电梯保养及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但被告德运公司逾期仍未支付确认尚欠电梯保养费147561.99元和电梯换件费6410元,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恒达公司主张被告德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147561.99元和电梯换件费641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逾期付款的损失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首先,被告德运公司未依约支付电梯保养费和电梯换件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原告恒达公司主张电梯保养费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3年3月7日的利息为6260.08元、电梯换件费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3年3月7日的利息为548.28元,被告德运公司均确认,应予支持。据此,被告德运公司应支付电梯保养费利息6260.08元及其后利息(以保养费147561.9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电梯换件费利息548.28元及其后利息(以换件费641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恒达公司。 三、被告***、***、***是否应对被告德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被告***、***、***是被告德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在2031年12月30日前以货币出资缴足,但原告恒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的情形,故原告恒达公司主张被告***、***、***对被告德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电梯保养费147561.99元、利息6260.08元及其后利息(以保养费147561.9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电梯换件费6410元、利息548.28元及其后利息(以换件费641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7.8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共3077.81元(已由原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恒达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共3077.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共307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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