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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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306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红,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22315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
法定代表人:郭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圳,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高峰,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9556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4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润芳,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夏婧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裘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