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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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破27号之六
申请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11月8日,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其拟订的《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管理人拟订的《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同意的债权人48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92.31%,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4.1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本院认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拟订的《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未违反法定程序,分配方案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1.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