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宝山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杭州森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181号 原告:杭州宝山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闸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662200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森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210463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4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955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9016026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国娟,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宝山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森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杭州宝山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五被告支付货款6087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为7431.81元,要求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浙0109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申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