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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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4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955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管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