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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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900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17909358038,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与青六路交叉口***B1会议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9556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与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钱塘新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4元,减半收取77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