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山支行与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欢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44号之一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79954。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益路267号。
代表人:朱自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军、裘飞,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56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4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欢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4587909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林爱***。
被告:杭州欢鹏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9854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欢鹏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9918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林爱***。
被告:杭州申峰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2908883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港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65772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791300X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申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82010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卓艺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15296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梅林村。
法定代表人:章国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杰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02655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山支行诉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欢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欢鹏园艺有限公司、杭州欢鹏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申峰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港丽置业有限公司、申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申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卓艺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杰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林爱***、章国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山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欢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欢鹏园艺有限公司、杭州欢鹏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申峰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港丽置业有限公司、申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申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卓艺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杰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林爱***、章国泉、***、***、金建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欢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欢鹏园艺有限公司、杭州欢鹏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申峰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港丽置业有限公司、申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申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卓艺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杰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林爱***、章国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143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9元,由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山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