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兴蜀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3337民初40号
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兴蜀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重新搜集证据,想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四川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书记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