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17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经司法拍卖以xxxx元成交,该款已兑付给本案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