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申7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26号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办公楼四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华区瑾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华区前锋街3号附10号。
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瑾泰建材经营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钟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