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顿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华新顿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96民初235号
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西侧8-1幢、8-2幢、8-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0号2号楼408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歌洋房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歌洋房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谷歌洋房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决谷歌洋房公司赔偿***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谷歌洋房公司赔偿***公司合理维权费用2072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判决谷歌洋房公司在仙桃市××青岛市市级报刊及谷歌洋房公司网站上作出更正说明以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是由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美国***工业公司联合成立的中美合资公司,致力于轻钢结构建筑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在湖北省的现代·中加科技城内,设立占地超过150亩的WIBS钢结构制造工厂。近年来,***公司发现谷歌洋房公司将***公司及***公司股东美国***工业公司建设的项目介绍及***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三张项目照片发布于谷歌洋房公司网站上,作为谷歌洋房公司业绩进行虚假宣传。谷歌洋房公司在其网站上谎称依托美国***工业公司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用WIBS体系,误导客户,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给作为同业经营的***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故***公司认为,谷歌洋房公司利用***公司项目照片、***公司及美国***工业公司项目介绍,与美国***公司关联关系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谷歌洋房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谷歌洋房公司未提交证据也未对***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认证将在后综合论述。
经审理查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日,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加工、安装及销售建筑用钢结构材料及配件,提供与产品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管理及产品售后服务。2018年7月4日,***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原股东***国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有100%的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由JohnERobertsJR变更为***。
谷歌洋房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6日,经营范围为集成房屋、被动式房屋及相关组件的设计、研发、加工、制造、安装、销售、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工程项目管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5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根据***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陈某、李某该公证处现场监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清洁计算机后,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360搜索栏输入“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搜索键,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第3项“谷歌洋房”,进入首页“http://××/index.html”,顶部显示“欢迎来到谷歌洋房官网”。分别浏览公司简介、公司实力、工程案例等相关页面,其中公司简介页面中对谷歌洋房公司的情况进行了介绍,显示“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住宅产业化的发展和推广,公司核心技术为开发设计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及建筑围护体系,并在环保节能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具有专业设计、生产、运营能力,实现一站式服务。谷歌洋房依托美国***工业公司的技术设备支持,全面推行W-IBS体系,引进世界先进的轻钢智能化加工生产流水线。”公司实力页面中显示“***公司简介”。工程案例页面中有“*****国际城”案例,点击其链接页面,显示“发布日期:2017-10-2616:31”和“*****国际城项目定位高端,是谷歌洋房低价联盟***体系在湖北重点建设的轻钢结构健康住宅样板工程。5层全轻钢结构花园洋房,均由谷歌洋房低价联盟集成建筑体系建造而成。”该页面附4张*****国际城的图片,其中最上面的是*****国际城完成图的正面图,在正前方有一块大石头的图片,石头上有“*****国际城”的字样,中间是*****国际城完成图的侧面图,显示一栋楼房侧面的图片,最下面是两张*****国际城主体施工图,其中左边钢结构图上有塔吊,外墙有大幅黄色宣传照,宣传照最上面是“*****国际城”,中间是“美国轻钢结构住宅示范区”。***对每一步操作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截屏、打印。2018年5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出具了(2018)鄂楚信证字第9180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内容进行了记载。***公司为上述公证向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支付940元公证费,在本案中向谷歌洋房公司主张470元。
***公司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图显示,主办单位名称和网站名称为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鲁I**备16030538号-1”,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负责人姓名为***,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
2012年11月25日,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国际城1,2,3,9,10,11,12,13号楼钢构项目主体施工合同书》,约定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将*****国际城1,2,3,9,10,11,12,13号楼钢构主体工程发包给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同日,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城1,2,3,9,10,11,12,13号楼钢构项目主体施工合同书》,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公司使用其建筑施工资质和名义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义务。*****国际城是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该项目1-3期共有40栋楼,其中1,2,3,9,10,11,12,13号楼为五层轻钢结构,其余各栋均为砖混结构。
***公司陈述WIBS体系是美国***工业集团公司的技术,***公司作为美国***工业集团公司WIBS体系的唯一授权商,***公司的网页上有依托美国***工业集团先进的技术研发力量的宣传。***公司非常了解美国***工业集团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状况,美国***工业集团公司与谷歌洋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认为谷歌洋房公司在其网页实力项下首行列明的“***公司简介”,应当是指美国***工业集团公司,谷歌洋房公司在其网页公司简介上描述“谷歌洋房依托美国***公司的技术设备支持”,虚构了与***公司原股东美国***工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误导客户。
2018年7月4日,***公司向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汇款3万元,电子回单的摘要是支付诉讼费。2018年7月19日,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开具2万元的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的备注为***诉青岛谷歌洋房不正当竞争律师费。***公司提供了发票号码为29146678的加油费增值税普通发票250元。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国际城1、2、3、9、10、11、12、13号楼钢构项目,系*****国际城项目1-3期中轻钢结构工程,实际由***公司施工。谷歌洋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承建过*****国际城项目中的轻钢结构工程,却于2017年10月26日在其网站上工程案例页面中发布“*****国际城”案例,点击其链接页面,显示“*****国际城项目定位高端,是谷歌洋房低价联盟***体系在湖北重点建设的轻钢结构健康住宅样板工程。5层全轻钢结构花园洋房,均由谷歌洋房低价联盟集成建筑体系建造而成。”该页面还附有4张*****国际城的图片。***公司与谷歌洋房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涉及钢结构工程,业务范围有重合,潜在顾客群存在交叉,两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谷歌洋房公司将***公司施工的*****国际城轻钢结构工程作为自己完成的工程案例进行宣传,该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易使得消费者对谷歌洋房公司真实业绩产生误解,本质上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侵害了***公司正常的商业利益。
谷歌洋房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公司主张谷歌洋房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谷歌洋房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包括***公司与谷歌洋房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谷歌洋房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既扰乱市场秩序,也会造成***公司市场份额的减少,影响***公司的商业利润,谷歌洋房公司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谷歌洋房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为3万元,对***公司请求赔偿数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公司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有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470元、交通费250元,共计20720元,有相应的汇款凭证和票据予以佐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主张谷歌洋房公司在其网站上谎称依托美国***工业公司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用WIBS体系,虚构了与***公司原股东美国***工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误导客户,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虽然***国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经是***公司的股东,***公司陈述其非常了解美国***工业集团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状况,美国***工业集团公司与谷歌洋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却未提供美国***工业集团公司的相关证明等证据佐证。***公司陈述其作为美国***工业集团公司WIBS体系的唯一授权商,也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在谷歌洋房公司在仙桃市××青岛市市级报刊上刊登更正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谷歌洋房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确实误导了相关公众,损害了***公司相应的商业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理应消除相应影响,但消除影响的方式、范围应该与谷歌洋房公司实施的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考虑谷歌洋房公司通过××网站开展经营活动,故谷歌洋房公司应在上述网站中刊登更正声明、消除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网站www.gugehouse.com上删除工程案例页面中关于“*****国际城”案例的网页内容;
二、被告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720元;
三、被告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gugehouse.com的首页连续72小时刊登更正声明,消除虚假宣传行为对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7元,由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630元,被告青岛谷歌洋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赔偿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