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顿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华新顿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坦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6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办致富路湖北汽车电器厂仙桃分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泰坦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1号楼1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青岛泰坦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茂
书记员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