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顿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华新顿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坦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6民初245号
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办致富路湖北汽车电器厂仙桃分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泰坦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1号楼1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现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青岛泰坦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坦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设计图纸、网页;2.判令泰坦公司赔偿***公司著作权侵权经济损失8万元;3.判令泰坦公司赔偿***公司合理维权费用1119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判令泰坦公司在市级报刊及泰坦公司网站上作出更正说明以消除影响;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泰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是由湖北现代城建投资集团与美国***工业公司联合成立的中美合资公司,致力于轻钢结构建筑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近年来,***公司发现泰坦公司将***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项目照片、设计图纸、网页等发布于泰坦公司网站上,涉案设计图纸为***公司的项目图纸、涉案图片是***公司为宣传项目予以拍摄,均展示于***公司官网上(http.//www.hxdxd.com)。泰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的设计图纸、项目照片,并模仿***公司的网页设计,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且利用***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设计图纸、项目照片、网页用于宣传获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泰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泰坦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公司主张泰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项目照片、设计图纸等公布于泰坦公司网站上,并模仿***公司的网页设计,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公司所主张的泰坦公司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享有管辖权。***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仙桃市沙办致富路湖北汽车电器厂仙桃分厂,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泰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泰坦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茂
书记员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