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贺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1528号
原告:湖南贺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0#10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路2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万长青。
原告湖南贺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贺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贺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贺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8元,减半收取66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19元,由原告湖南贺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