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贺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5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0#10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杨剑毅。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路2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万长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梦洁
书记员贺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