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8370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赋安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徐林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986858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货款138733.98元;2、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止的违约金为19465.92元。(计算方法:138733.98×328×15.4%÷360=19465.92);3、被告一、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