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4160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赋安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div>
被告: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南大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炽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姣
书记员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