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5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胡均安,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尹湘南,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晓琼,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5969788J),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小毛,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金宏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64757436G),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小毛,董事长。
被执行人:莫小毛,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宏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莫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10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0年11月2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金宏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安市X县××工业园××号××的厂房;因均系轮候查封,客观上不能处置。2020年10月20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0年10月26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20年1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基层组织发出公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邹晓琼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邹晓琼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8846057元,尚有884605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