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2民初223号
原告***,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代理人白珂,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亚民,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超,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胡均安,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晏乐毅,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志昊
审判员 付红民
审判员 呼晓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颂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