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5290号
原告: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鹿湾村爱民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丰路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