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财保17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鹿湾村爱民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丰路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苏0322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375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沛县五一支行,账户:11×××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北路支行,账户:10×××36;开户行:中国银行沛县支行营业部,账户:49×××2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支行,账户:11×××72)。现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375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沛县五一支行,账户:11×××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北路支行,账户:10×××36;开户行:中国银行沛县支行营业部,账户:49×××2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支行,账户:11×××7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