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沛县某某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财保17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鹿湾村爱民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丰路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苏0322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375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沛县五一支行,账户:11×××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北路支行,账户:10×××36;开户行:中国银行沛县支行营业部,账户:49×××2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支行,账户:11×××72)。现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375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沛县五一支行,账户:11×××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北路支行,账户:10×××36;开户行:中国银行沛县支行营业部,账户:49×××2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支行,账户:11×××7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