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2491号
原告:徐州市黄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黄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惠,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翰林世家9号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市黄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黄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市黄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