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6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百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百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