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富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爱迪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第1-6层,机构代码:9142011305570796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爱迪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月美路827号,机构代码:3502112001094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莆田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湖北富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爱迪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鄂0113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富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厦门爱迪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另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厦门爱迪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厦门爱迪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